六盘水中院12月4日发布消息称,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宣判。
1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李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志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国投证券厦门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经纪人合规管理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厦门证监局4日发布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民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民族路证券营业部对经纪人合规管理覆盖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 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发放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担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4亿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