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央视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11月9日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乘客“开门杀”,车险赔不赔?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界定法律责任?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乘客“开门杀” 机动车保险人不得拒赔

【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专家 岳屾山:条文是明确地将乘车人开门致害的这个行为确定为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定性意味着法律将乘客的开门行为是视为机动车在使用过程当中产生的特定风险,而并不是乘客独立的一个个人侵权行为,也确立了保险先行的这个赔付的顺序,从而确保受害人能够在第一时间从支付能力比较强的这个责任主体处是获得救济。

电动自行车造成机动车人身损害 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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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法律专家 岳屾山:随着电动自行车性能的这种不断地提升和交通环境的复杂化,那这种综合考量机制就使得那些像非法改装、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的这种具体后果能够在民事赔偿当中得到更准确的体现,通过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会促使所有的交通参与人都更加重视自身的行为的这种规范性和安全性。

“好意同乘”遇车祸 法院有哪些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被侵权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等事实判断。

法律专家 岳屾山:我们说像亲友、同事之间的这种搭便车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那这个在法律上我们一般称之为是好意同乘,既避免了让这种善意提供帮助的驾驶人因为普通的过失而承担过重的责任,那也确保了当驾驶人确实存在严重过错的时候,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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