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I“变装”销售 侵犯著作权定罪获刑

自己呕心沥血创作的画作,被陌生人放到AI工具中,改几笔颜色,调一下背景,竟然成了他人网店里热卖的拼图。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罗某等4名被告人因利用AI工具非法侵犯他人著作权,累计销售数千件“变装”拼图获利27万余元,被法院认定犯侵犯著作权罪。

据了解,2024年3月至7月间,姚某在罗某的指导下,指使AI画师利用AI制图工具,非法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为了规避侵权风险,姚某耍了个“小聪明”:要求AI画师对原图仅做细节上的细微修改,如调整局部颜色、线条或背景等,刻意保留原作品最核心、最具独创性的关键表达元素。姚某和罗某两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图片不是100%复制,做了些许改动,就不算侵权,企图以此钻法律的“空子”。

生成这些“高度相似”的图片后,罗某指令其实际控制的某电子商务公司,使用这些经过“微调”的图片大量生产制作拼图产品,由姚某经李某、王某合伙经营的电商店铺售出侵权拼图超过3000件,数月内非法获利27万余元。

事实上,这些图片的每一根线条、每一块色彩,都流淌着另一位创作者的心血。2024年5月,插画师张某发现自己的原创作品被“改头换面”制成拼图销售,愤而报案。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迅速立案侦查,于同年7月将姚某、王某、李某抓获归案,罗某主动投案自首。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手机、电脑、拼图等物证,并冻结了姚某的相关银行账户。案发后,罗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5万元;4名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18万余元。

通州法院近期公开开庭审理了某电子商务公司、罗某、姚某、李某、王某侵犯著作权一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各被告人详细陈述案发经过,表示认罪认罚,并当庭向被害人道歉。

法院根据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罗某、姚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李某、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涉案财物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知假买假”三倍索赔 法院仅支持退款

如果消费者“知假买假”,以此维权求赔偿,“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的诉求能被法院支持吗。李某在某公司购买了350盒规格为80g的预包装红茶,每盒98元,总计花费34300元。李某以假冒伪劣产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为由,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宣判后,被告公司与4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利用AI预设参数“图生图”难具独创性

在人工智能技术狂飙突进的今天,AI制图工具正以“一键生成”的便捷性重塑创作生态。然而,当画笔被算法替代,当灵感被数据训练,知识产权的边界也随之变得模糊。

承办法官徐莉庭后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判断涉案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创性;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体现智力成果。因此,具有“独创性”是作品的必要条件,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关键则在于作品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即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投入了智力劳动。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图片,将他人美术作品转换为商品拼图。拼图图片的生成仅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设参数,即“图生图”方式生成效果,被告人未对生成的拼图图片投入智力劳动,如设置迭代步数、修改随机数种子、增加提示词内容等,对生成结果的创造性控制与贡献程度均微乎其微。因此,虽然拼图图片与原美术作品存在极小比例构成要素表达不一致,仍然应当认定其为与他人美术作品实质性相同的图片,被告公司、被告人的行为亦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的判决结果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为精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也为广大创作者和技术使用者敲响了警钟,唯有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规定,才能让创作环境更加健康有序。”徐莉提醒,AI技术宛如一把双刃剑,在为创作领域开辟全新路径、提供便捷工具的同时,也暗藏诸多法律风险,无论技术如何“聪明”地模仿、修改细节,只要核心的独创表达被实质性“借用”,就踏入了法律的禁区。使用者应时刻保持警惕,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让AI工具真正发挥助力作用,成为激发灵感、推进创新的得力助手,而非沦为侵权与违法的“便捷通道”,同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记者 徐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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