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2025)云0581民初6724号 都撒(国籍:缅甸,缅甸马崩丁号:Q57786,缅甸中国边境通行证号:0232769):本院受理原告蒋卫忠诉被告都撒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将蒋立凡、蒋秋凡的监护人由都撒变更为蒋卫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猴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茹、张曼: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芳、张燕迪与被告张茹、张苓、张曼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张德沅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后8号楼6-607号房屋,由原告张燕迪分得四分之一份额;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SHI HONG YUN:本院受理原告泰安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泽栋科技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SHI HONG YUN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冀0126民初2589号 NINA SILIPHOUMSAVATH:本院受理原告马雪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告马雪刚、被告NINA SILIPHOUMSAVATH离婚;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如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附:NINA SILIPHOUMSAVATH,护照号码:P27748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冀0126民初2591号 SONEXAY XOMSAVANH:本院受理原告胡晓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告胡晓源、被告SONEXAY XOMSAVANH离婚;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如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附:SONEXAY XOMSAVANH,护照号码:P2714315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公告 祝诗皓:本院受理原告彭婷丽诉被告祝诗皓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16民初1438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补正)。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家河法庭领取上述两份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孝荣:本院受理张艳秋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0304民初47076号 MAKINO GYOKI(日本籍):本院受理原告余巧玉诉被告MAKINO GYOKI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304民初4707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6年2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THAMMAVONG BOUATHONG:本院受理的(2024)鄂0882民初664号刘华勇诉THAMMAVONG BOUATHONG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88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德切斯传媒(多伦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怪物能量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你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两案。你公司作为原审当事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京行终8511号、(2025)京行终8512号案件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证据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许华、唐士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许华、唐士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桂0204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上诉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华、唐士原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34120.91元并支付利息25633.5元、罚息500.32元、复利900.21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7月17日止,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个房贷字第184002015806231号的《个人购房/车位借款及抵押合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许华、唐士原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5410元;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第二判项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许华名下的坐落于广西柳州市海关路12号阳光100经典时代东区1栋26-4号不动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依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666元,公告费12580元,共计22246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许华、唐士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威廉: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威廉、防城港三生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603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叶俊杰: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俊杰、防城港三生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60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同德国际控股(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桂林泰德农产品有限公司、陈泰安、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连民、刘姝、潘晓莉、陈永春、桂林阳光旅游商品贸易有限公司、同德国际控股(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肖小:本院受理(2025)鄂0106民初7526号原告南福珍与被告肖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6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肖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福珍偿还借款本金4万新加坡元;二、被告肖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福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万新加坡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以新加坡元无担保隔夜利率(SORA)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福珍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罗三多:本院受理原告罗长杰、原告罗友娣、原告罗长喜诉被告罗三多、被告王妍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4)鄂0106民初17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罗长杰、原告罗友娣、原告罗长喜、被告罗三多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2号限价商品房(武重C地块还建房)T5/单元18层1号、建筑面积为69.4平方米的房屋各享有1/4的财产权益;二、确认原告罗长杰、原告罗友娣、原告罗长喜、被告罗三多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2号限价商品房(武重C地块还建房)T5/单元20层1号、建筑面积为69.4平方米的房屋各享有1/4的财产权益;三、确认原告罗长杰、原告罗友娣、原告罗长喜、被告罗三多对位于武汉市城开·青菱城市花园二期704栋2单元3层2号、建筑面积为78.77平方米的房屋各享有1/4的财产权益;四、驳回原告罗长杰、原告罗友娣、原告罗长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80元,由原告罗长杰、原告罗友娣、原告罗长喜各负担10026.6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辽0603民初3048号 毕诗正:本院受理原告张膺韬与被告毕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685民初10679号 ANDY LUCIANO CORLEONE:本院受理原告朱蓉与被告ANDY LUCIANO CORLEONE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106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该案定于2026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曲塘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由审判员翟仁华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玲:本院受理原告徐雪芳、郭飞、郭涛与被告赵杰、赵靖、赵雁、林玲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赵勤海的遗产,其中抚恤金198398元,存款974636.75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赵杰承担。被告赵杰请求赵勤海名下存款归赵杰全部继承所有,抚恤金由徐雪芳全部所有。被告赵靖请求赵勤海名下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抚恤金由徐雪芳、赵杰、赵靖三人平均分割。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二十六法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02民初10675号 吴红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506208585):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光诉被告吴红娟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302民初106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 李金(KIM LEE LI):本院受理的李阳与李金(KIM LEE LI)、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京0491民初1529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旗亭采访王之涣凉州春色何处觅 笛声暗度玉门关(访古知新)
一日,诗人王昌龄、高适、王之涣一同到旗亭饮酒。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趁酒宴暂歇,记者在回廊拦住出来醒酒的王之涣,请他揭开《凉州词》的创作意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1091民初851号 阮玉欣: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09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685民初9111号 邓生军:本院受理原告周红与被告邓生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911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奇华、付欣:本院受理(2024)冀0203民初35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唐山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唐山卓德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锦绣新天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周丽、宋君、王奇华、付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0203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艺馨:本院受理(2025)吉0581民初1624号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与被告刘秀芹、王艺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吉0581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秀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止到2025年3月19日的利息194469.27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二、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对被告王艺馨名下位于梅河口市新华街产权证编号为吉(2020)梅河口市不动产权第0008452号、吉(2020)梅河口市不动产权第0008453号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艺馨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78元(已减半)、公告费4240元,由被告刘秀芹、王艺馨共同负担。限王艺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王艺馨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艺馨:本院受理(2025)吉0581民初1631号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与被告王艺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吉058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艺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止到2025年3月19日的利息194469.27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0日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继续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二、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对被告王艺馨名下位于梅河口市新华街产权证编号为吉(2020)梅河口市不动产权第0008362号、吉(2020)梅河口市不动产权第0008363号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78元(已减半)、公告费4040元,由被告王艺馨负担。限王艺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王艺馨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公告 LISA A REINHOFER:本院受理原告孙罡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令:一、准予原告孙罡与被告LISA A REINHOFER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由原告孙罡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4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青0102民初2276号 邹邻芳、YOUTONGLIN(林友樋):本院受理的原告韦斌、王洪霞诉被告邹邻芳、YOUTONGLIN(林友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青0102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邻芳与被告YOUTONGLIN(林友樋)于2023年1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CLF01002023001123的《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邹邻芳、YOUTONGLIN(林友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协助原告王洪霞、韦斌,将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汇路10号10号楼2单元2033室房屋[面积:132.77平方米;产权人:林友樋;不动产权证号:青(2023)东川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0000308号]过户登记至原告王洪霞、韦斌名下;三、被告邹邻芳、YOUTONGLIN(林友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洪霞、韦斌支付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以上合计21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保全费4420元、公告费(已实际产生3710元,最终金额以实际费用为准),由被告邹邻芳、YOUTONGLIN(林友樋)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TRAN THI MONG THUY:本院受理的(2025)鄂0902民初353号原告涂超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3月11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粤0307民初36264号 马振:原告赖永红与被告马振、赖锦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7民初36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深惠大道边农贸批发市场综合楼B栋503号房(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006523号)过户登记至原告赖永红名下,被告马振、赖锦平予以配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43.66元,原告已预交3743.66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赖永红、被告赖锦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马振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皖1721民初3976号 DUONG NHUC PHUNG:本院受理李文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皖1721民初2351号之一 武陈梅红(VO TRAN MAI HONG):本院受理李正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721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李正魁与被告武陈梅红(VO TRAN MAI HONG)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正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月贵:本院受理原告王成东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81民初10085号,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槐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判。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公告 金淳济:本院受理原告吴光植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吉0283民初9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公告 洪成春、金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吴光植与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案号:(2024)吉0283民初9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卢淑贤,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C***947(6),于1997年12月6日向原开发商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商公司”)认购了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1号新中国大厦35层第3502号公寓(下称“公寓”),并与国商公司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及《房地产预售契约补充协议书》,办理了预售监证(鉴证)备案手续。
我公司是新中国大厦整体工程项目的买受人,现已就受让公寓与卢淑贤签订了《购回公寓协议》。凡主张对公寓享有权利的主体,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权利证明与我公司联系。逾期未联系或未提交有效证明的,视为无其他权利人,我公司将依据协议行使该公寓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后续确权权利,此后任何主体再主张权利,我公司均有权拒绝。
联系人:林经理 电话:18922742269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1号
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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